Page 161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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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租人部分
( 一 ) 承租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
課徵營業稅;惟為簡化稽徵手續,以最近 6 個月平均每
月銷售額如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 8 萬
元者,得暫免辦理營業登記。 嗣後如依相關資料查得
其最近 6 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上揭起徵點者,應輔
導其辦理營業登記、調整查定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
票。 第
五
( 二 ) 承租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同地點承租格子銷售貨物,
章
應分別辦理營業登記,並以各個承租格子所在地點分別
不動產出租的租稅規劃
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
一發票;惟如於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應併計各個格
子銷售額做為其應否辦理營業登記之認定基礎。
二、出租人部分
( 一 ) 屬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1. 於收取租金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於受託代銷
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應按約定代
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2. 受託代銷應自承租人取得之進項憑證部分,按承租人應否
辦理營業登記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承租人應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自承租人取得統一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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