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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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租人部分


                ( 一 ) 承租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


                      課徵營業稅;惟為簡化稽徵手續,以最近 6 個月平均每

                      月銷售額如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 8 萬

                      元者,得暫免辦理營業登記。 嗣後如依相關資料查得

                      其最近 6 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上揭起徵點者,應輔

                      導其辦理營業登記、調整查定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

                      票。                                                                   第
                                                                                           五
                ( 二 ) 承租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同地點承租格子銷售貨物,
                                                                                           章
                      應分別辦理營業登記,並以各個承租格子所在地點分別
                                                                                           不動產出租的租稅規劃
                      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


                      一發票;惟如於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應併計各個格

                      子銷售額做為其應否辦理營業登記之認定基礎。


               二、出租人部分


                ( 一 ) 屬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1. 於收取租金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於受託代銷

                   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應按約定代

                   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2. 受託代銷應自承租人取得之進項憑證部分,按承租人應否

                   辦理營業登記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承租人應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自承租人取得統一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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