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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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之租稅優惠
壹、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之定義
一、社會住宅之定義
依住宅法第 3 條第 2 款規定:「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
第
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 五
章
施。」在臺灣社會住宅廣義概念傾向於那些因受某種政府補
不動產出租的租稅規劃
貼 ( 土地、利息、稅賦等 ) 的租賃住宅,以低於市場租金的方
式供社經弱勢人民租用者。中央政府推動社會住宅兩大政策
為行政院 2011 年核定之「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選定台
北市與新北市 5 處試辦基地興建;另為 2014 年核定之「社會
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目標預定在 2023 年前興建 15,100 戶。
根據內政部 2011 年公布之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與民間社
會住宅推動聯盟統計資料,台灣目前廣義「只租不賣」之社
會住宅比例僅佔全國住宅總量之 0.08%,但符合住宅法定義之
狹義社會住宅目前則未有實際案例存在 [33] 。
二、公益出租人
依住宅法第 3 條第 3 款規定:「公益出租人:指住宅所
[33] 引自維基百科,社會住宅,最後修改日 2018 年 7 月 18 日 ( 週三 )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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