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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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認定者。」依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本要點所稱公益出租人,指住宅所有權人 ( 以下
簡稱所有權人 ) 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
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 1 項 ) 前項所稱符合租金
補貼申請資格,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1) 自建自購住
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2)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
補貼辦法。(3)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4) 其他機關辦理之租金補貼相關規定。」
貳、稅捐的優惠
一、所得稅的減免
依住宅法第 15 條規定:「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依
本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
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
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第 1
項 ) 前項免納綜合所得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
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第 2 項 )」
依住宅法第 23 條規定:「住宅所有權人依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6 款或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將住宅出租予主管機
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為管理,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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