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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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或普通收據。如屬應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關得視
需要函請出租人提供該等收據資料,做為承租人課稅資
料運用。
(2) 承租人免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
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 二 ) 屬經稽徵機關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出租人銷售額之查
定,應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節 包租代管之租稅優惠
壹、包租代管之定義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3 款規定:「租
賃住宅服務業:指租賃住宅代管業及租賃住宅包租業。」
一、包租的法律關係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5 款規定:「租
賃住宅包租業 ( 以下簡稱包租業 ):指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
及經營該租賃住宅管理業務 ( 以下簡稱包租業務 ) 之公司。」
故包租是由租屋服務業者擔任「二房東」,由租屋服務業者
與房東簽訂包租契約,支付租金給房東,再將住宅轉租給房
客,並負責管理該住宅,租賃契約是租屋業者與房客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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