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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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年度或管理使用年度,依公司帳載該房屋建造
成本加計實際租賃期間屬資本支出之改良、修繕費用等減
除該期間累計折舊後之餘額認定。公司如未提出且稽徵機
關亦未查得該房屋之帳載餘額或其餘額顯較當地時價為低
者,應以契約屆滿年度、土地出租人取得房屋所有權年度
或管理使用年度之房屋評定現值,歸課土地出租人之租賃
收入。
3. 公司興建房屋之建造成本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
定年數,按平均法攤提折舊計算租賃契約屆滿年度之房屋
未折減餘額,該餘額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之各年度應計租
金,加計各該年度出租人另收取之土地租金合計數 ( 以下
稱各年度總租賃收入 ),顯較各該年度之當地一般租金為
低者,稽徵機關得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第 5 款
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各該年度之租賃收入。
公司於租賃期間如有屬資本支出之改良、修繕費用且其耐
用年數超過剩餘租賃期間者,應將該資本支出依前段規定
計算租賃期滿之未折減餘額,自支出年度起,以該餘額按
剩餘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之應計租金,併計前開各年
度總租賃收入與當地一般租金比較。
4. 土地出租人於契約屆滿年度、取得房屋所有權年度或管
理使用年度當年度,實際租賃期間收取之總租賃收入 ( 包
括依第 1 點及第 2 點規定計算之房屋時價及各年度另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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