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P. 149

人的名義建屋,形同承租人出資建房屋給出租人,但承租人


               並非無償將房屋贈與給出租人,而是以建屋的資金抵付部分

               的租金。因房屋及土地的所有權人均為出租人,故房屋稅及

               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均為出租人。



               參、營業稅之規劃



                    在承租人為營業人之租地建屋契約,很可能涉及營業稅

               的課徵,因為不論是租賃關係消滅移轉房屋給地主,或者以
                                                                                           第
               地主為起造人,均涉及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承租土地建                                                  五
                                                                                           章
               屋於租期內無償使用者其進項稅額得以扣抵銷項稅額                                      [21] 。
                                                                                           不動產出租的租稅規劃

               一、以承租人為房屋起造人


                    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有償或無償移轉地上物與出租人

               應課稅,按營業人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並於租約中約定,

               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應將該地上物移轉於出租人所有,

               以抵付租金之全部或一部者,或係賠償終止租約之損害者,


               均屬有償移轉,應依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將貨物之

               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

               稅;如係無償移轉,不問原因為何,應依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




               [21] ○○股份有限公司承租土地,利用其自有資金以地主名義於該土地上興建房屋,且
                   約定租賃期間土地承租人無償使用房屋,其興建房屋所支付之進項營業稅額,得憑
                   相關憑證核實認定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 83/12/14 台財稅第 831626216 號函 )


                                                                                          141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