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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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名義建屋,形同承租人出資建房屋給出租人,但承租人
並非無償將房屋贈與給出租人,而是以建屋的資金抵付部分
的租金。因房屋及土地的所有權人均為出租人,故房屋稅及
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均為出租人。
參、營業稅之規劃
在承租人為營業人之租地建屋契約,很可能涉及營業稅
的課徵,因為不論是租賃關係消滅移轉房屋給地主,或者以
第
地主為起造人,均涉及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承租土地建 五
章
屋於租期內無償使用者其進項稅額得以扣抵銷項稅額 [21] 。
不動產出租的租稅規劃
一、以承租人為房屋起造人
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有償或無償移轉地上物與出租人
應課稅,按營業人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並於租約中約定,
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應將該地上物移轉於出租人所有,
以抵付租金之全部或一部者,或係賠償終止租約之損害者,
均屬有償移轉,應依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將貨物之
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
稅;如係無償移轉,不問原因為何,應依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
[21] ○○股份有限公司承租土地,利用其自有資金以地主名義於該土地上興建房屋,且
約定租賃期間土地承租人無償使用房屋,其興建房屋所支付之進項營業稅額,得憑
相關憑證核實認定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 83/12/14 台財稅第 831626216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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