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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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之保護,我國土地法第 101 條至第 105 條、民法第 422
條之 1、第 426 條之 1、第 426 條之 2 對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
之承租人有保護其權益之規定。又土地法為民法之特別法,
有關租地建屋之法律適用,自以土地法優先適用。實務上常
見的租地建屋,如餐廳、百貨、家電或汽車等賣場,很多是
以租地建屋的方式經營。
貳、租地建屋之型態
租地建屋是由承租人出資,在出租人的土地上建屋,因
承租人已投入巨額的資金,故通常租賃期間都很長,依房屋
起造人的不同可區分為二類:
一、以承租人為房屋之起造人
此種型態承租人於房屋建築完成後,可登記為房屋之所
有權人,取得房屋之物權,此時土地所有權人僅係出租土地
給承租人,僅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租人,房屋稅之納稅
義務人則為承租人。另租賃契約通常會約定租賃期間結束後
該房屋移轉登記給出租人,但也有可能因建的房屋非地主所
要的形式,而要求將房屋拆除。
二、以出租人為房屋之起造人
此種型態是土地所有權人為保障自己的財產權,不允許
以承租人的名義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屋,故要求承租人以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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