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3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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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營利事業出租不動產的規劃







               壹、營業稅


                    依加值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提供

               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

               為銷售勞務。」故將不動產出租屬銷售勞務的行為,應課徵
                                                                                           第
                                                                                           五
               營業稅。
                                                                                           章
                    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
                                                                                           不動產出租的租稅規劃
               下列情形之一者,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

               徵營業稅:1.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 ( 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

               置網站 )。2. 具備「營業牌號」( 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


               3.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未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之

               一者,應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

               所得稅      [15] 。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出租房屋行為,

                                                 應課徵營業稅

                                                     中華電子稅務報 記者 黃明生 報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
                問,個人以自有房屋或承租他人房屋隔成多間小套房,出租給學生或


               [15] 財政部 97 年 11 月 5 日台財稅字第 09704555660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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