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4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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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應否辦理營業設立登記?
                   該分局說明,依財政部 97 年 11 月 5 日台財稅字第 09704555660

               號令規定,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 ( 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
               二、具備「營業牌號」( 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

               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
               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為個人以鄉村住宅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

               記,將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者,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
               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
               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以大樓 ( 廈 ) 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

             樓 ( 廈 ) 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

             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大樓 ( 廈 ) 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


             入,大樓 ( 廈 ) 管理委員會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

             稅。又大樓 ( 廈 ) 管理委員會對外營業之銷售額平均每月未達

             20 萬元者,依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3 條第 1 項

             規定,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為 1%;

             其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計算課徵。

             惟其仍得依營業稅法第 23 條規定,申請依照營業稅法第 4 章


             第 1 節之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使用統一發票                               [16] 。



             [16] 財政部 93 年 6 月 29 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2887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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