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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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可參考鄰近租金標準
調整租賃收入 核定補課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民眾約定的租金,明顯比當地一般的租金
行情為低,稽徵機關可以參考當地租金行情、調整計算租賃收入,補
課納稅義務人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將其名下的台北市松江路
某一樓房屋出租給乙公司,每年租金為 48 萬餘元。該房屋出租面積為
29.77 坪,申報的租賃收入 ( 即租金)為 48 萬餘元,換算每坪每月租
金僅 1,343 元,比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訂定的「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第
五
每坪每月 2,357 元低。
章
國稅局因此核定甲君的租賃所得併入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甲君
不動產出租的租稅規劃
必須補稅。之後甲君不服、提出異議,但在國稅局實地調查後,查知
鄰近房屋實際的每坪每月租金高達 4,108 元,該筆租金和其相比也明
顯偏低,因此該局維持原來甲君應該補稅的判定。
按照所得稅法第 14 條和第 16 條規定,財產出租約定的租金,如
果比當地一般租金低,稽徵機關可以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
收入,當地一般租金的標準是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送財政部
備查。納稅義務人如對國稅局的認定有異議時,稽徵機關應該要實地
調查鄰近房屋的租金作為依據,高時改課,低時則維持原來的核定。
自 102 年度起,台北市地區房屋和土地的非家用當地一般租金標
準,已經改由不同路段取樣調查的租金數據來核定每坪租金。依照各
地區的繁榮程度來劃分不同租金標準,是為了讓台北市的房屋租金評
定標準更為客觀、貼近市場交易的實際狀況,也避免有出租人長期低
報出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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