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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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證明該押金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經稽
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於上開租賃收入依同條項第 5 類規定
計算之租賃所得範圍內減除前開已申報之押金運用所產生之
所得,以其餘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1] 。出租土地取得無息週轉之
資金類似押金應計算租賃收入 [2] 。
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
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
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
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
完全相同 [3] 。以房屋中部分房間租與他人,除於租賃契約中約
定每月之租金數額外,因出租之房間未另裝電錶,承租人使
用之電力,由出租人負責繳納電費,乃另約定由承租人按月
貼補出租人定額電費。如該項貼補電費金額在合理限度以內,
並不構成變相租金者,原則上可不視為房屋租費之代價,亦
即不視為租賃所得 [4] 。
二、成本費用的減除
若房屋租賃所得若無法逐項舉證列報,可以租金收入
的 43%為必要費用。但若出租的是無房屋的土地,不能以
[1] 財政部 101 年 12 月 6 日台財稅字第 10104636310 號令。
[2] 納稅義務人將所有土地出租與甲公司,除約定收取小額租金外,並約定可於新臺幣
○○元額度內隨時向公司無息週轉資金,該項週轉資金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第 3 款規定,認屬類似押金並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 1 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
入。( 財政部 69 年 7 月 2 日台財稅第 35225 號函 )
[3] 財政部 48 台財稅發第 01035 號令。
[4] 財政部 67 年 2 月 3 日台財稅第 30827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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