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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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如非選用必要損耗及


             費用之標準減除,且能提供確實證明文件者,於核計房屋之

             租賃所得時,核實減除                 [8] 。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以承租之房屋轉租他人收取租賃

             收入,可以其原承租房屋所支付之現金及所付押金依所得稅

             法第 14 條第 5 類第 3 款規定計算之租金,認屬該項租賃收入

             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憑以計算租賃所得                            [9] 。



             貳、租賃收入偏低的調整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第 5 款規定,財產出租,

             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

             地一般租金         [10]  調整計算租賃收入。該款規定的立法目的,是

             為了防杜某些經濟地位較為強勢的出租人,為規避個人租賃

             所得,要求承租人不依實列報租金支出,所為的規定。或許

             立法時考量當時稅務機關所能掌握的資訊有限,以及為了減


             省每案調查的稽徵成本,故授與稅捐稽徵機關這樣的權限,

             但在實務執行時,卻發現出現許多的爭議,首先當地一般租

             金標準,是以在一定的區域國稅局所能查到的實際租金為平

             均數,但每戶房屋有其不同的特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並無

             法代表該區域全部房屋的租金收入,故租賃所得依當地一般

             [8]  財政部 74 年 10 月 19 日台財稅第 23739 號函。
             [9]  財政部 69 年 11 月 14 日台財稅第 39393 號函。
             [10]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第 4 款及第 5
                 款所稱當地一般租金,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送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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