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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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06 年度非住家用 房屋當地一般
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 六 ) 高雄市部分:1. 住家用:(1) 鹽埕區、鼓山區、左營區、楠梓區、
三民區、新興區、前金區、苓雅區、前鎮區、旗津區及小港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7%計算。(2) 鳳山區、林園區、大寮區、大
樹區、大社區、仁武區、鳥松區、岡山區、橋頭區、燕巢區、田
寮區、阿蓮區、 路竹區、湖內區、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梓
官區、旗山區、美濃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茂
林區、桃源區及那瑪夏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4%計算。2. 非住
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06 年度非住家用 房屋當地一
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 七 ) 其他縣 ( 市 ) 部分:1. 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4%計算。
2. 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06 年度非住家用 房屋
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二、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依土地申報地價之 5%計
供住宅用之房屋設算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建物申報總價
額年息 10% 為限 [12] 。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則不受此限制。
[12] 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規定設算之租金,依土地法第 97 條第 1
項規定,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 10% 為限。 說明:土地法第 97
條第 1 項所稱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其土地價額係指課徵地價稅之申報地價;
至建築物價額,地政機關迄未依同法施行法第 25 條規定估定價額,應以課徵房屋
稅之房屋現值為準。( 財政部 78/06/22 台財稅第 780158972 號函 ) 土地法第 97 條第
1 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 10% 為
限;上述條文所稱「房屋」,係指供住宅用之房屋而言,前經內政部 71 年 5 月 22
日 71 台內地字第 87103 號函釋有案。 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規
定設算租金時,可參照上開內政部函釋意旨辦理。( 財政部 81 年 9 月 29 日台財稅第
811679127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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