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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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出租人為房屋起造人
以出租人為起造人因房屋之所有權人為出租人,故應以
出租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但因該房屋實際上是由承租
人使用,故在實務上均以契約約定房屋稅由承租人繳納,該
項承租人代繳之稅款屬出租人租賃收入之一部分,若出租
人為營業人應將代繳之稅款列為租賃收入,申報繳納營業
稅 [25] 。
營業人承租土地,以地主名義於承租土地上出資興建房 第
五
屋,並約定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房屋者,地主及承租人
章
應分別以建物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收入,
不動產出租的租稅規劃
但當年度租賃時間未滿 1 年者,應按月比例計算當年度收入,
並於租賃期間之每年 12 月 31 日前及租賃期滿時,加計當年
度現金租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26] 。
肆、個人所得稅之規劃
當個人地主與承租人訂立租地建屋契約,地主收取租金
除非地主被視為營業人,原則上不課徵營業稅,取得房地所
有權則涉及所得稅的負擔。
[25] 交通部台中港務局 ( 現變更組織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出租公有土地,其承租人
以該局名義於承租土地上利用其自有資金投資興建不動產之商港設施,並約定於租
賃期間由承租人無償使用該等設施並代繳房屋稅,其代繳房屋稅部分核屬港務局之
銷售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 89/11/15 台財稅第 0890457700
號函 )
[26] 財政部 96 年 3 月 16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17940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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