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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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                                 [22] 。


                   營業人向另一營業人承租土地,並於承租土地上以承租

             人名義自費興建房屋,因土地租賃關係消滅,移轉該房屋所

             有權與出租人者,該房屋應認係承租土地之對價 ( 即以房屋之

             所有權抵付租金 ),承租人及出租人均應於所有權移轉日按房

             屋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23] 。

                   所稱房屋之時價,應參酌下列資料認定之:( 一 ) 報章雜

             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 ) 各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屋同一月份之加

             權平均售價。( 三 ) 不動產鑑價公司鑑價資料。( 係指不動產

             鑑價公司估價資料或不動產估價師 ( 聯合 ) 事務所之估價資


             料;自 94 年 10 月 6 日起不動產鑑價公司所出具之估價資料

             不再採用。)( 四 ) 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款價格。( 五 ) 臨近地

             區政府機關或大建築商建造房屋之成本價格,加上同業之合

             理利潤估算之時價。( 六 ) 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

             成估算之售價。( 七 ) 出售房屋帳載未折減餘額估算之售價。

             ( 八 ) 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局等出售公有房屋之價格。( 九 ) 依

             前述各項資料查得房地總價及土地時價所計算獲得之房屋售


             價。( 十 ) 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當月份時

             價   [24] 。






             [22] 財政部 82 年 3 月 11 日台財稅第 821480183 號函。
             [23] 財政部 96 年 5 月 30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20980 號令。
             [24] 財政部 96/09/13 台財稅字第 09604539250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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