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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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 [22] 。
營業人向另一營業人承租土地,並於承租土地上以承租
人名義自費興建房屋,因土地租賃關係消滅,移轉該房屋所
有權與出租人者,該房屋應認係承租土地之對價 ( 即以房屋之
所有權抵付租金 ),承租人及出租人均應於所有權移轉日按房
屋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23] 。
所稱房屋之時價,應參酌下列資料認定之:( 一 ) 報章雜
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 ) 各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屋同一月份之加
權平均售價。( 三 ) 不動產鑑價公司鑑價資料。( 係指不動產
鑑價公司估價資料或不動產估價師 ( 聯合 ) 事務所之估價資
料;自 94 年 10 月 6 日起不動產鑑價公司所出具之估價資料
不再採用。)( 四 ) 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款價格。( 五 ) 臨近地
區政府機關或大建築商建造房屋之成本價格,加上同業之合
理利潤估算之時價。( 六 ) 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
成估算之售價。( 七 ) 出售房屋帳載未折減餘額估算之售價。
( 八 ) 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局等出售公有房屋之價格。( 九 ) 依
前述各項資料查得房地總價及土地時價所計算獲得之房屋售
價。( 十 ) 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當月份時
價 [24] 。
[22] 財政部 82 年 3 月 11 日台財稅第 821480183 號函。
[23] 財政部 96 年 5 月 30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20980 號令。
[24] 財政部 96/09/13 台財稅字第 09604539250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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