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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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 25 日改制為桃園市○○區 ) ○○○段 219 之 1、219 之 3 及

                219 之 4 地號土地 ( 下稱系爭土地 ),並於其上自建倉庫 ( 未辦保存登
                記,下稱系爭建物 ),租期屆滿後,陸欣公司於 2005 年 5 月 31 日將系
                爭建物及水電設備,無條件歸土地出租人所有,乃依財政部 85 年 10
                月 30 日台財稅第 851921575 號函釋意旨,以租約屆滿日系爭建物之帳

                載餘額新臺幣 ( 下同 )11,222,569 元,作為土地出租人之租金收入,核
                定上訴人應扣繳稅款 1,122,256 元,扣除上訴人按房屋評定價值計算扣
                繳稅款 467,361 元,以 99 年 1 月 13 日函文檢附補繳各類所得扣繳稅
                額繳款書,限期責令上訴人補繳短扣稅額 654,895 元及補報扣繳憑單。

                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
                回告確定。
                                                                                           第
                                                                                           五

                    有關公司向個人承租土地自費建屋,約定租賃期滿,房                                               章

               屋歸土地出租人所有,該土地出租人租於取得房屋所有權年                                                  不動產出租的租稅規劃

               度或管理使用年度之租賃收入認定原則:

                1. 公司向個人承租土地自費建屋,並以公司為房屋所有權

                   人,約定租賃期間由公司使用該土地及房屋,租賃期滿時,

                   該興建之房屋歸土地出租人所有,無論於租賃期間有無另

                   給付租金,該房屋係承租土地之對價,應按該房屋之時價


                   計算土地出租人契約屆滿年度之租賃收入,公司並應依所

                   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公司

                   於契約屆滿前已移轉房屋所有權,或已將房屋交付土地出

                   租人管理使用者,應於土地出租人取得房屋所有權年度或

                   管理使用年度,以該年度之房屋時價認定其租賃收入。

                2. 前點房屋時價之認定,以契約屆滿年度、土地出租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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