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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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土地租金合計數 ) 與各年度當地一般租金合計數之差額


                   為零或正數者,其依前點規定已調整增加之租賃收入合

                   計數,得自當年度之土地租賃收入中減除;該差額為負數

                   者,其絕對值 ( 即實際租賃期間按一般租金應調整計算之

                   租賃收入 ) 與依前點規定已調整增加之租賃收入合計數之

                   差額,應列為當年度土地租賃收入之加計或減除項目。

                5. 廢止本部 85 年 10 月 30 日台財稅第 851921575 號函。


               二、以出租人為房屋起造人                                                                第
                                                                                           五
                    土地承租人於承租之土地上自費建屋,將建物所有權登                                               章

               記為出租人 ( 包含個人或營利事業 ) 所有,並約定租賃期間由                                             不動產出租的租稅規劃


               承租人使用該房屋,土地出租人應依建物之營建總成本,按

               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賃收入加計當年度收取之現金為

               其租賃收入總額,於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算各年度租

               賃所得。但在原訂租賃期間內,依建物之營建總成本平均計

               算各年度租賃收入,如遇有解約或建物出售時,應就剩餘租

               賃期間應歸屬之建造成本歸課土地出租人租賃契約解約年度

               或建物出售年度之租賃所得。依據上開規定計算之租金,顯

               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得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或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2 條規定辦理                            [28] 。




               [28] 財政部 96 年 3 月 16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17910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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