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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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派代表所組成 [17] 。房屋現值之核計以「房屋標準單價」、
「折舊率」及「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為準據 [18] ,而房屋
標準單價主要係反映房屋之建材與人工價格,故不動產評價
委員會依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單
價,僅適用重行評定後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 [19] 。故臺北
市政府在 103 年調高房屋標準單價 1.6 倍時 [20] ,只有 103 年 7
月 1 日以後新建的房屋才適用,在 103 年 7 月日以前建好的
房屋不適用,因臺北市有很多的豪宅是在 103 年 7 月 1 日以
前就蓋好,因此可適用較低的房屋評定現值繳納房屋稅,但
在輿論壓力及部分立委質疑下,財政部在 103 年 11 月改採重
置成本的觀念,各地方政府調高房屋標準單價可自訂適用新
屋 [21] 。
[17] 房屋稅條例第 9 條規定:「各直轄市、縣 ( 市 ) ( 局 ) 應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及建築技
術專門人員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第 1 項 )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應由當地民意機關
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參加,人數不得少於總額五分之二。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
定之。( 第 2 項 )」
[18] 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
評定,並由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公告之:1.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
等級。2. 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3.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
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 第1項 ) 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
按年遞減其價格。( 第 2 項 )」
[19] 財政部 99 年 2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09800596590 號函。
[20]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處,臺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103 年常會決議事項及相關附
件,http://www.tpctax.gov.taipei/ct.asp?xItem=72087410&CtNode=75182&mp=1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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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各地方政府重行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得自行決定適用原則。主旨:1. 參照房屋稅
條例第 6 條、第 9 條至第 11 條及第 24 條等規定,房屋稅徵收率及徵收細則均由各
直轄市及縣 ( 市 ) 政府自行訂 ( 擬 ) 定之規定,各地方政府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
時,得視地方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其適用原則。2. 廢止本部 99 年 2 月 26 日台財稅字
第 09800596590 號函。( 財政部 103 年 11 月 5 日台財稅字第 10304636460 號令 ) 游筱
燕、林文義,〈失控的房屋稅〉,《財訊雙週刊》,57 期,2016 年 7 月 28 日,頁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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