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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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單價 =
標準單價 ×(1± 各加減項之加減率 )± 樓層高度之超高或
偏低價
◎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
未滿 1 個月者不計。
貳、房屋課稅現值
1. 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 30 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
第
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四
2. 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 章
持有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3. 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房屋現值核定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重新核計 [16] 。
大群館爭議 房屋稅修法停看聽
2018-08-12 01:00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有關文化大學大群館「拆戶」免徵房屋稅爭議,衍生出來的「房
屋稅條例」免徵房屋稅要件之一「住家」要不要改成「自住」,財政
部一來要聽取地方政府意見,二要研議改成「自住」後,是否會破壞
了原本稅制的立法精神。
財政部高層官員表示,房屋稅涉及地方稅收,已委請台北市政府
彙整各縣市意見後再通盤檢討。台北市政府則指出,已發函各地方政
[16] 房屋稅條例第 10 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
計房屋現值。( 第 1 項 ) 依前項規定核計之房屋現值,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
人。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
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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