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9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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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授信特徵與產業別的集中性風險




                             為「客戶」,但此時衡量的信用風險除了「授信業務」,還包括「授
                             信以外」的業務。實務上,業務性質只要不同,受到市場根深蒂固的

                             習慣所影響,使用的專有名詞即出現明顯的差異,「風險限額」的衡
                             量自不例外。惟基於授信管理的便利性,我們仍以「授信」和「授信

                             以外」兩類業務合計的「風險限額」稱呼,但請留意此時的「風險限
                             額」不再侷限於授信業務的「授信餘額」。

                                2. 授信特徵為「銀行別」客戶的「同一人」,如何訂定其「優等」

                                  與「一般」等級的總風險限額

                                  風險限額的統計,除按照業務性質分成「授信業務」與「授信以
                             外業務」兩大類外。另一種「風險限額」的統計,是按照「授信對

                             象」分為:同一人及集團企業兩大類。表 10-1 的「同一人」則又分
                             為:外國政府 (包括該國政府及央行)、銀行及其他 (係指外國政府及
                             銀行以外之法人與自然人)。不論哪種「同一人」類別,均按照規模、

                             全球 500 大排名、信評機構的信用等級,或銀行自行建立的信用等
                             級,分為「優等」及「一般」兩種。例如,信用品質「優等」的往來

                             銀行,信評機構給予的信用等級大抵在 A¯級以上。整體來看,樣本銀
                             行願意承擔此類「銀行別」客戶的總信用風險,設定為「總風險限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的 24%」(基於業務機密,以假設值代替,以下皆
                             同)。信用品質「一般」的往來銀行,信評機構給予的信用等級通常低

                             於 A¯級。為降低信用風險,樣本銀行對「一般」等級的「銀行別」客
                             戶,願意承擔的總信用風險,設定為「總風險限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
                             值的 20%」,承作比例由 24%降為 20%,以反映該類客戶的信用品質

                             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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