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3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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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授信特徵與產業別的集中性風險
根據表 10-3 的產業分類,樣本銀行在信用風險集中度的產業配
置,將產業別客戶分成四大類別:金融機構、其他個別產業、政
府機關及個人。此分類方式可能與「同一人」的討論類似,會否
過於簡單,端視授信管理的實際需要而定。就目前分類,「金融
機構」係指,金融服務業的銀行、人壽保險、產物保險、票券金
融、證券金融等公司。「其他個別產業」則指,製造業與金融以
外的服務業,並按照中央銀行和主計總處共同編訂的「金融機構
主要業務概況表」,進一步區分產業類別。至於每種產業暴險餘
額的估算,以及如何與該產業「信用風險集中度」的風險限額做
比較,則請參閱本章第 2 節的描述。
3. 產業特徵的風險限額
表 10-3 顯示,樣本銀行在「金融機構」類別的風險配置為:總暴
險額佔銀行所有暴險餘額的比例,不得超過 25%。換句話說,樣
本銀行願意承擔來自金融服務業的信用風險,不得超過「總信用
風險」的 25%。樣本銀行對「其他個別產業」的風險配置,門檻
標準設定在:「個別產業」的總暴險額,佔銀行所有暴險餘額的
比例,不得超過 12%。「個人」的暴險餘額相對於銀行的所有暴
險,堪稱微不足道。但積少成多、積沙成塔,「個人」的總和不
容小覷,累積效果也須審慎看待。樣本銀行認為,個人的風險配
置只要遵循主管機關的法令,和該行訂定的授信政策、資產負債
及資本管理,即可有效控管此種類別的信用風險,所以主張「個
人」別的總暴險額,沒有設限需要。個別授信案件的管理,請遵
循「風險與報酬的效率性」原則,認清「高風險、高報酬,低風
險、低報酬」的道理,做個人「最適」投資組合的決策。至於風
險配置的另一對象-政府機關,除在第 11 章的國家風險限額討論
外,本小節根據一般銀行的做法,先按信評機構對主要國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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