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4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P. 314
的風險等級或國家主權評等,分別訂定風險限額。然後,再依國
際政治和經濟金融情勢,彈性或專案處理特定國家的風險限額。
例如,定期向營業單位公布,不得與哪些國家授信往來、專案提
高或調低哪些國家的風險門檻,詳如表 10-4 所示。
表 10-3 以「產業」為授信特徵的信用風險集中度及其配置比率
*
產業特徵的風險配置對象 配置比率 (%)
金融機構 25
其他個別產業 12
政府機關 不設限
個人 不設限
*配置比率係指各產業別配置對象的總暴險額佔銀行所有暴險餘額的比率,基於業務機
密,相關數據與樣本銀行實際情況不同。
表 10-4 以「國家」為授信特徵的信用風險集中度
*
本國以外之國家主權評等 風險限額佔銀行淨值的比率 (%)
Aaa~Aa1 級之單一國家 **
Aa2~A3 級之單一國家 **
Baa1~Baa3 級之單一國家 **
Ba1~Ba3 級之單一國家 **
B1 (含) 以下或無評等之單一國家 **
例外國家
美國 **
中國大陸 **
開曼群島 **
英屬維京群島 **
賴比瑞亞 **
*三家信評機構的國家主權評等若出現其中兩家以上不同評等結果時,以次高者的等級
為主。表中的「**」符號係基於業務機密而簡單表達。
-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