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1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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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授信特徵與產業別的集中性風險




                             額」(係由此類客戶的暴險額加總而得),佔銀行淨值的比率不得超過
                             200%。同理,規定「一般等級客戶」的總暴險額,佔銀行淨值的比率
                             不得超過 180%。



                             二、以「集團企業」為授信特徵的信用風險集中度

                                  集團企業除母公司外,涵蓋許多子孫公司,相互投資、交叉持股

                             頗為頻繁。台灣的集團企業也不例外,但規模大小相差懸殊,經營績
                             效也良窳不齊。為有效反映信用風險,銀行在設置集團企業的風險限

                             額時,會將集團企業分成若干等級。換言之,集團企業的信用風險集
                             中度,在設定信用風險限額或暴險限額之前,宜先透過銀行自行建立
                             的評等模型,將集團企業分成若干風險等級。然後,再根據「信用等

                             級越佳的集團企業、風險限額越高」的風險趨避 (Risk Averse)  原理,
                             對風險等級高低有別的集團企業,給予不同的風險限額。例如,表 10-

                             2 為「集團企業」的信用風險集中度,共計分成六種等級。其中績效最
                             佳的第一級集團企業,設定的門檻為「總暴險額佔銀行淨值的比

                             率」,不得超過銀行淨值的 55%。第二級至第六級集團企業的總暴險
                             額,分別規定不得超過銀行淨值的 50%、44%、36%、20%及 5%。

                                     表 10-2  以「集團企業」為授信特徵的信用風險集中度

                                             客戶別                        信用風險限額比率 (%)

                                            第一級                                  55
                                            第二級                                  50
                                            第三級                                  44
                               集團企業
                                            第四級                                  36
                                            第五級                                  20
                                            第六級 (新戶及未評等)                         5

                             *「信用風險限額比率」係指,該等級集團企業的總暴險額佔銀行淨值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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