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6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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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風險集中度的分類

                            授信業務的各種特徵,簡稱「授信特徵」,將「客戶」這些特徵

                        構成的信用風險匯集一起,「輕者」成為企業金融與消費金融的「業
                        務風險」,「重者」衍生成為「產業風險」與「國家風險」。因此,

                        授信管理不能忽視借款客戶的授信特徵,但客戶特徵包羅萬象,銀行
                        須釐清哪些特徵影響信用風險,要制定風險限額來規範。銀行除了授

                        信業務,「授信以外」的業務也可能存在信用風險。例如,持有固定
                        收益證券、權益證券、衍生性商品、存放央行等,卻遇到發行公司或
                        「交易對手」無法如期還本付息的違約屬之 (詳如圖 10-1 所示)。為凸

                        顯相關業務在信用風險的累積衝擊,銀行使用「信用風險集中度」加
                        以統籌,並設置對應的風險限額有效控管。

                            總而言之,銀行的「信用風險集中度」分成兩大類別:其一是與
                        授信業務有關的信用風險,另一則是授信以外業務的信用風險。授信
                        業務的信用風險,係按涵蓋範圍的深廣度做區分,最底層的授信對

                        象,稱為「客戶」,包含同一人 (有自然人、法人、關係人和利害關係
                        人)  及同一集團企業。由於「客戶」從事的業務項目,可能隸屬於某種

                        產業,甚至是國外客戶,或在不同國家辦理註冊登記的公司,所以和
                        「授信業務」有關的信用風險集中度,其第二及第三層分別以產業別

                        與國家別作為分類。至於「授信以外」業務的信用風險,則根據銀行
                        與交易對手或投資商品的種類,建立「集中度」的風險限額。

                            如前所述,「信用風險集中度」強調的是「累積衝擊」,所以不
                        論「授信業務」或「授信以外的業務」,均著眼在各種業務暴露的總
                        信用風險,並藉此研判是否超過集中度設定的風險限額。在風險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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