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6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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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風險集中度的分類
授信業務的各種特徵,簡稱「授信特徵」,將「客戶」這些特徵
構成的信用風險匯集一起,「輕者」成為企業金融與消費金融的「業
務風險」,「重者」衍生成為「產業風險」與「國家風險」。因此,
授信管理不能忽視借款客戶的授信特徵,但客戶特徵包羅萬象,銀行
須釐清哪些特徵影響信用風險,要制定風險限額來規範。銀行除了授
信業務,「授信以外」的業務也可能存在信用風險。例如,持有固定
收益證券、權益證券、衍生性商品、存放央行等,卻遇到發行公司或
「交易對手」無法如期還本付息的違約屬之 (詳如圖 10-1 所示)。為凸
顯相關業務在信用風險的累積衝擊,銀行使用「信用風險集中度」加
以統籌,並設置對應的風險限額有效控管。
總而言之,銀行的「信用風險集中度」分成兩大類別:其一是與
授信業務有關的信用風險,另一則是授信以外業務的信用風險。授信
業務的信用風險,係按涵蓋範圍的深廣度做區分,最底層的授信對
象,稱為「客戶」,包含同一人 (有自然人、法人、關係人和利害關係
人) 及同一集團企業。由於「客戶」從事的業務項目,可能隸屬於某種
產業,甚至是國外客戶,或在不同國家辦理註冊登記的公司,所以和
「授信業務」有關的信用風險集中度,其第二及第三層分別以產業別
與國家別作為分類。至於「授信以外」業務的信用風險,則根據銀行
與交易對手或投資商品的種類,建立「集中度」的風險限額。
如前所述,「信用風險集中度」強調的是「累積衝擊」,所以不
論「授信業務」或「授信以外的業務」,均著眼在各種業務暴露的總
信用風險,並藉此研判是否超過集中度設定的風險限額。在風險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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