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8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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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客戶的主要業務活動,界定其隸屬於哪個產業,並加總每種產
                        業所有客戶的授信餘額,作為該產業的總授信餘額。然後,再將個別

                        產業的總授信餘額,與該產業設定的風險限額做比較,進一步瞭解是
                        否逾越產業「集中度」的法規門檻。

                          2. 國家別的信用風險集中度


                            國家別的「信用風險集中度」,歸類方法類似產業分類。首先確
                        認授信客戶屬於哪個國家,然後加總銀行在該國所有客戶的授信餘額
                        (或稱信用風險暴露額),成為其在該國承作授信業務的總授信餘額,並

                        與設定的國家別「集中度」門檻比較,瞭解是否逾越法規門檻。而國
                        家歸屬如何認定的問題,實務上採用「法定歸屬」;也就是以最後承

                        擔償還責任或保證責任者之法定國籍、地區或國際組織,作為認定準
                        則。惟若風險對象僅在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達群島或其他
                        免稅地區登記註冊,但未實際營運,且無提供十足擔保品或經保證人

                        保證時,則以「資金主要使用所在地」之國別認列。此制度設計充分
                        反映,這些地區成立的「紙上公司」(Paper Company) (又稱空殼公

                        司),當作授信對象,容易出現「國別認定」模糊不清的情況。









                        一、以「同一人」為授信特徵的信用風險集中度


                          1. 「風險限額」涵蓋授信和授信以外業務


                            「客戶別」的風險限額,若限縮在個別客戶的授信業務上,則視
                        客戶的授信餘額,作為是否逾越門檻標準的依據。本節仍稱風險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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