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5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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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授信特徵與產業別的集中性風險




                             後,產業風險即成為「系統性信用風險」的主要成因。


                             二、消費金融的授信特徵與產業風險


                                  如前所述,企業金融的風險限額不能侷限在個別授信對象,也應
                             涵蓋這些客戶所隸屬的產業,以及各種有管理意義的授信特徵上。因
                             此,面對消費金融的風險限額,也應使用類似的設置方式建立制度。

                             也就是說,除訂定個別自然人的限額規範,還應納入自然人的「授信
                             特徵」限額。例如,信用卡業務提供的「預借現金」(Cash Advance),

                             屬於消費金融主要的授信特徵之一。所以,針對個人須訂定「預借現
                             金」的風險限額,還應根據金管會 2005 年 12 月 19 日發函金融機構的

                             行政命令,規範「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
                             餘額 (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  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過去此規範尚未實施時,很多銀行給予客戶遠超過平均月收入
                             22 倍的「無擔保債務」,使得台灣在 2005 年下半年,爆發「卡奴事
                             件」,「卡奴」被過度舉債搭配過高的利息負擔,壓得喘不過氣,不

                             僅本身傾家蕩產、身敗名裂,七家本國銀行的消金業務也跟著受到損
                             失慘重的衝擊。時間相隔不久,美國的房地產市場相繼泡沫,並在

                             2007 年發生次級房貸 (Subprime Mortgages)  的風暴。2008 年以後,金
                             融海嘯與歐債危機接踵而來,使得銀行的財富管理業務,因勉強推銷

                             給自然人和非專業投資人「結構型的衍生性商品」(2009 年以前稱為
                             「連動債」)  與投資型保單,再度帶來嚴重的投資損失與理賠爭議,此

                             似乎反映與自然人有關的授信特徵也很重要,須制定「風險限額」加
                             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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