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9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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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授信特徵與產業別的集中性風險
顯高於銀行淨值,現行的授信門檻促成銀行的聯貸業務,也可避免承擔過高
的集中性風險;(2)由於集團企業的信用等級存在差異,銀行會按承擔的信用
風險高低,將集團企業分成數個等級,並設定不同的風險限額;(3)借款企業
的「Debt Capacity」,意指其最高的舉債金額或融資比率,銀行設定的風險
限額最好低於此舉債水準;(4)常理上,客戶的信用風險越高,授信金額宜越
小,但給予的放款利差則應越低,才符合「效率」的管理原則
(2) 7. 以下有關「利害關係人」的風險限額,哪個敘述不符合法規?(1)對「同一授
信客戶」之擔保授信金額達 1 億元以上或銀行淨值的 1%者,其條件不得優
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2)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銀
行淨值的 3%;(3)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銀行淨值的
10%;(4)對「所有利害關係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銀行淨值的
1.5 倍
(1) 8. 以下有關授信特徵的集中性風險,何者的描述是不適當的?(1)信用風險集中
度只與授信業務有關,授信以外的業務沒有信用風險問題,故可不予考慮;
(2)最底層的授信對象分成同一人 (有自然人、法人、關係人和利害關係人)
及同一集團企業兩種客戶別;(3)信用風險集中度的第二及第三層,以產業別
與國家別做分類;(4)2005 年的「卡奴事件」是因銀行浮濫核發信用卡及現
金卡,並給予過高的「預借現金」額度有關
(3) 9. 以下有關信用風險集中度的描述,何者是不適當的?(1)個別產業的信用風險
集中度係將個別客戶,依其主要業務活動所暴露的信用風險,歸屬在相關產
業彙總計算而得;(2)國家別的信用風險集中度採用「法定歸屬」,是信用風
險對象最後承擔償還責任或保證責任者的法定國籍為準;(3)「紙上公司」僅
登記註冊,而未實際營運,且無提供十足擔保品或經保證人保證時,即不用
認列其信用風險;(4)有時銀行將授信特徵定義為:個別暴險額佔銀行淨值
10%以上的「優等級」和「一般等級」客戶,分別設定其信用風險集中度
(3) 10. 以下有關信用風險集中度的描述,何者是不適當的?(1)就全行角度言,信
用風險集中度可配置在下列四種產業別客戶:金融機構、金融服務業以外的
其他產業、政府機關及個人;(2)許多銀行在以國家別為授信特徵的信用風險
集中度,係按各國的主權評等分級,並設定不同等級的總風險限額;(3)原則
上,國家主權評等越高的級別,其風險限額佔銀行淨值的比率宜越多,以創
造更高的利息利潤;(4)對於自己國家的政府機關,銀行在信用風險集中度的
風險限額,原則上傾向「不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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