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3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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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8 章│銀行與借款客戶的治理機制和社會責任
董事會報告一次。
茲列示風險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如下:
(1) 擬訂風險管理政策、架構、組織功能,建立質化與量化之管理
標準,定期向董事會提出報告,並適時向董事會反映風險管理
的執行情形,提出必要之改善建議。
(2) 執行董事會的風險管理決策,並定期檢視公司整體風險管理機
制之發展、建置及執行效能。
(3) 協助與監督各部門進行風險管理活動
(4) 視環境改變調整風險類別、風險限額的配置與承擔方式
(5) 協調跨部門之風險管理功能的互動與溝通
3. 薪酬委員會
薪酬委員會為董事會按照股東大會決議,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
依法規定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因應各界普遍的認知,董監事、經
理人之薪酬應與公司的經營績效密切相關,才能保障公司及投資
人的權益。立法院於 2010 年通過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6 的修
法,強制所有上市櫃公司須設立「薪酬委員會」,請該委員會依
照董監事及經理人對公司營收或利潤所做的貢獻,訂定合理酬
金,以使薪酬制度更加合理反映。所稱的「薪資報酬」,應該包
括:董監事及經理人的薪資、股票選擇權及其他具有實質獎勵之
措施。具體言之,薪酬委員會的職責為:
(1) 評估公司高階經理人的績效
(2) 制定和監督經理人的薪酬計畫
(3) 制定員工退休金、利潤分享等收益計畫
(4) 對員工的薪酬計畫,提出具體意見;披露和解釋高階經理人的
薪酬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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