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9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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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8 章│銀行與借款客戶的治理機制和社會責任




                             叉行銷」(Cross Selling)  的效益。若使用外資與否區分控制股東,則分
                             為外國或外資銀行與本國銀行;外國或外資銀行還可細分成,透過國

                             外母公司出資設立與私募方式兩種。根據瞭解,商業銀行通常兼具數
                             種所有權類型,而非只是其中一種。例如,市場存在「民營」的「金

                             控公司」、「私募」入主的「外國銀行」等等。實證研究時,遷就每
                             種類別的樣本數不宜過少,而將所有權類型分成公營 (包括隸屬於金融
                             控股公司的一般銀行與獨立、未上市櫃的大型銀行)、外資(控制股東為

                             外國銀行或私募基金)、民營金控業者與民營非金控金融業者四種。至
                             於借款企業的所有權類型如何區分呢?除了專屬於金融服務業的「金

                             融控股公司」,不適用於一般企業,並改以「集團企業」或「關係企
                             業」或「聯屬企業」稱呼外,其餘如公民營企業、是否為外資企業、

                             甚至家族企業,或如何與上中下游廠商策略聯盟等,均與銀行的所有
                             權類型相似。授信管理所關心的是,各所有權類型的治理機制是否健

                             全地運作,並有效發揮監督管理功能。










                                  任何業務的營運,須搭配嚴密合理的組織,才能按部就班、循序
                             漸進地推動,俾發揮最大的效益 (Effectiveness)  及效率 (Efficiency)。
                             所以銀行的組織設計須做到協調連貫、權責分明,才可望業務推展順

                             暢、盈餘日益加增。商業銀行的組織結構,可依管理職權分為三個層
                             級:(1)  股東會、董事會及監察人會;(2)  總經理及其轄下的主要部門

                             或事業處;(3)  區域中心和分行。由於本書為「授信管理」的專門用
                             書,對於治理機制的介紹,將圍繞在與授信業務有關的部門與職權,

                             不討論擁有公司最高權力的「股東會」與最高監察職權的「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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