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7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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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8 章│銀行與借款客戶的治理機制和社會責任
事項,視為傳遞訊息給予股東的重要來源,可避免經理人的圖利行
為。Morck-Shleifer-Vishny (1988) 則以所有董事的持股比率與經營績效
指標 Tobin’s Q,驗證董事會的治理功能。實證發現,所有董事的持股
比率在 0 至 5%間,與 Tobin’s Q 比率呈正向相關;持股比率在 5%至
25%間,兩者呈負向相關;將所有董事的持股比率提高至 25%以上,兩
者又改為正向相關。爰用股權結構的兩種極端假說,兩者為正相關
時,符合「管理者與股東利益一致假說」。兩者呈現負相關時,「管
理者鞏固利益假說」便成立。
近二十年來,公司治理的財務原理與假說,在國內外的學術文獻
與實證分析相當豐富,考量授信管理只要懂得公司治理的基本原理與
觀念即可,所以不再深入討論相關的實證結果。至於公司治理的制度
和運作機制,則藉由第 2 節中證券交易的主要法規加以說明。
三、從「股權結構」衍生至「所有權類型」
1. 公營銀行與民營銀行
股權結構的原理,單純考慮高階主管的持股比率,以及是否存在
個人私利,發展出兩種極端假說:管理者與股東利益一致假說,
和管理者鞏固個人利益或掠奪他人利益假說。但畢竟是極端假
說,回到現實環境,銀行或一般企業的董事成員和高階主管,要
能所有意見彼此一致,實在不是容易的事。尤其當組織規模越大
時,彼此想在願景 (Vision)、政策與策略見解上相同相當困難,
遑論能與一般股東、經理人、員工的利益或目標一致。過去,受
制於監督者或出資者的權力形成不同,法規束縛有異,習慣將銀
行的所有權結構,分為公 (省) 營銀行與民營銀行,或多或少強調
民營銀行的效率較佳、承擔信用風險的意願較高。反之,公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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