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1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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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8 章│銀行與借款客戶的治理機制和社會責任
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獨立董事採候選
人提名制度,由董事會負責提名,請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
選任之。獨立董事在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不得為公司或關係企業
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
令設置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茲臚列董事會的職權如下:
1. 重要業務及其計畫之審定
2. 資本增減之擬定
3. 國內外分支機構之設置、撤銷或變更之決定
4. 各種重要契約之審核
5. 決算之編造
6. 買賣租賃或處分重大不動產之議決
7. 盈餘分配之擬定
8. 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之任免
9. 設置功能性專門委員會
10.其他依法令及股東會決議賦與之職權
二、董事會轄下的功能性委員會與部門
1. 審計委員會
依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
會或監察人會,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狀
況,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會。審計委員會隸屬於董事
會,主要是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藉由專業分工及超然獨立
之立場,協助董事會作決策。審計委員會的獨立董事,人數不得
少於三人,負責委任獨立的會計師,並核定會計師的酬勞,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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