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6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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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無「間接」控制權和求償權問題。取而代之,我們將描述重
點置於,控制股東 (持股最多的股東) 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控制權與
求償權。根據圖 8-1 的舉例,假設甲控制股東「直接控制」A 金
控公司 20%股權,並透過 B 公司間接持有 A 金控公司 30%股權。
因此,甲控制股東對 A 金控公司的控制權將有兩部分:一為對 A
金控公司的直接持股 20%,其次則為經由 B 公司而對 A 金控公司
的間接持股。此間接持股的控制權大小,是由甲控制股東對 B 公
司的 20%持股,與 B 公司對 A 金控公司的 30%持股,兩者取其最
小值 (即 20%),作為實質控制能力的衡量標準。最後,將直接控
制權 20%與間接控制權 20%「相加」,求得甲控制股東對 A 金控
公司的總控制權或投票權 (Votes) 40%。
甲控制股東之控制權=直接控制權+間接控制權
=0.2+Min ( 0.2, 0.3 )
=0.2 + 0.2=0.4=40%
2. 現金流量之求償權 (Cash Flow Rights)
任何公司在經營過程,需要委託兩家以上會計師事務所,協助評
估其實質價值,通常在下列兩種情況最為普遍:其一是面臨「併
購」活動 (Merger and Acquisition;簡稱 M & A),不論其為主併
者或被併者 (又稱目標公司)、是透過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另一
是在公司經營不善、宣告破產時,須透過兩位以上會計師估算其
清算價值或剩餘價值,以便進一步支付給債權人及股東。此清算
或剩餘價值堪稱另一種形式的「現金流量」,按照某種機制或契
約償還給債權人與股東的行動,便是「求償權」的行使。
援用前述舉例的假設條件,計算甲控制股東對 A 金控公司的現金
流量求償權如次:首先,將求償權分成兩部分,其一為甲控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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