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6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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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無「間接」控制權和求償權問題。取而代之,我們將描述重
                             點置於,控制股東 (持股最多的股東)  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控制權與

                             求償權。根據圖 8-1 的舉例,假設甲控制股東「直接控制」A 金
                             控公司 20%股權,並透過 B 公司間接持有 A 金控公司 30%股權。
                             因此,甲控制股東對 A 金控公司的控制權將有兩部分:一為對 A

                             金控公司的直接持股 20%,其次則為經由 B 公司而對 A 金控公司
                             的間接持股。此間接持股的控制權大小,是由甲控制股東對 B 公

                             司的 20%持股,與 B 公司對 A 金控公司的 30%持股,兩者取其最
                             小值 (即 20%),作為實質控制能力的衡量標準。最後,將直接控

                             制權 20%與間接控制權 20%「相加」,求得甲控制股東對 A 金控
                             公司的總控制權或投票權 (Votes) 40%。
                                     甲控制股東之控制權=直接控制權+間接控制權

                                                         =0.2+Min ( 0.2, 0.3 )
                                                         =0.2 + 0.2=0.4=40%


                          2.  現金流量之求償權  (Cash Flow Rights)

                             任何公司在經營過程,需要委託兩家以上會計師事務所,協助評
                             估其實質價值,通常在下列兩種情況最為普遍:其一是面臨「併

                             購」活動  (Merger and Acquisition;簡稱 M & A),不論其為主併
                             者或被併者 (又稱目標公司)、是透過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另一

                             是在公司經營不善、宣告破產時,須透過兩位以上會計師估算其
                             清算價值或剩餘價值,以便進一步支付給債權人及股東。此清算
                             或剩餘價值堪稱另一種形式的「現金流量」,按照某種機制或契

                             約償還給債權人與股東的行動,便是「求償權」的行使。
                             援用前述舉例的假設條件,計算甲控制股東對 A 金控公司的現金

                             流量求償權如次:首先,將求償權分成兩部分,其一為甲控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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