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0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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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的持股比率多寡。「次大股東」若也持有相當比率的股
                             票,除非願意與控制股東同流合污,否則「次大股東」的存在,

                             可發揮制衡控制股東不當投機,盲目從事「逆選擇」與「道德危
                             機」的管理行為。同理,機構投資人擔任董事的比率或持股比

                             率、獨立董事佔所有董事的比率、內部人的持股比率,甚至董事
                             會的規模 (即董事人數),均被視為治理機制的衡量指標。不過,
                             依實證經驗瞭解,這些額外的治理指標對資訊內涵的貢獻頗為有

                             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2014 年 9 月將「金融服務業」納入編製

                        「企業社會責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 CSR)  報告」的
                        規範對象,要求債權銀行以「資金提供者」身份,把關資金審查與流
                        向,並進而提升借款客戶在融資活動與營運活動的社會使命。為回應

                        此項規範,國泰世華銀行於 2015 年 3 月將「赤道原則」(Equator
                        Principles)  列入法規遵循項目,提醒從業人員除了重視借款客戶的信用

                        風險,還要評估衍生的環境風險與社會風險,以開創文明、進步與健
                        康的社會形象。因此,銀行的高階主管會否將金融業務的服務品質與
                        CSR 視為同樣重要,考驗決策者的治理智慧與遠見。



                        一、「行公義、好憐憫」的社會責任不易尋見


                            最近幾年,「企業社會責任」已成為學術與實務界的顯學。成功
                        企業在獲利指標屢創新高之際,常津津樂道其對政府、醫院、宗教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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