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2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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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客戶。因此,銀行將此類授信資產視為不良債權 (Non-Performing
                        Loans),但想要針對違約公司追討債權,仍須根據法令規章,因時因地

                        而制宜的採取權變處理步驟,此權變方法 (Contigency Approach)  在實
                        務上形成各種解決途徑,詳如第 7 章第 3 節的描述。但從永續經營與

                        社會責任的角度,解決途徑的實質目的何在呢?能否藉此機會引導財
                        務困難公司,朝向組織再造 (Restructuring)  或重整 (Reorganization)  而
                        努力,以保障債權銀行的權益;抑或導因於債權人的漫不經心和不當

                        勾結營私,而採取「過度偏袒」債務人的決策。或者,債權銀行的授
                        審主管被不當利益薰染其心,裁奪時獨厚控制股東和少數債權人,其

                        餘概不負責。例如,原本享有優先求償權利 (Claims)  的債權銀行,面
                        對岌岌可危的問題公司,想要伸張合理權益時,卻因該公司經營管理
                        不佳、累積虧損龐大,而使剩餘價值或清算價值 (Liquidation Value)

                        已微乎其微,債權銀行不論採取哪種解決途徑,未來獲得的「現金流

                        量求償權」(Cash Flow  Rights)  相當有限而意興闌珊,遑論股東所能取
                        得的請求權。既然如此,有些缺乏社會責任的企業,在公司宣布重整
                        或破產(Bankruptcy)  宣告之前,早已掏空資產殆盡,等到債權人發現公

                        司違約而採取追討行動時,違約損失率  (Loss Given Default)  已相當地
                        高,依法催討能回收的資產價值已所剩不多,任令「資訊不對稱」的

                        小股東吃悶虧而不自知。因此,我們很有興趣觀察,債權銀行的高階
                        主管為何緩慢地反應,且只採取「形式」上的公平正義,一味「協商
                        再協商、讓步再讓步」。實務上,當不良債權屬於數家銀行共同承作

                        的聯貸案件 (Syndicated Loans),且參貸銀行大部分是國內老字號的公
                        營銀行時,「問題企業」還敢仗勢其特殊關係,督促「經濟部工業

                        局」指揮公營銀行給予財務紓困,不禁令人懷疑主管機關是在配合演
                        出「賣財行為」?倘若如此,結局將是所有債務「丟給」全民買單,

                        此不只緣於「問題企業」缺乏社會責任,連這些債權銀行及工業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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