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2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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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部財務、會計及財務報表的正當性。因此,審計委員中至
少應有一人具備會計或財務的專業能力。為維護其獨立性,審計
委員不可有董事約聘薪酬以外的酬勞。
有關審計委員會的職權,應經審計委員會 1/2 以上同意,並提董
事會決議,且除下列第(10)項外,其餘事項未經審計委員會 1/2 以
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 2/3 以上同意行之。謹臚列審計委員會
的相關職責如下:
(1) 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2)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3) 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
他人及為他人背書保證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依證
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5 規定)。
(4)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5)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6)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7)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8)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9)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10) 審查全年度及半年度的財務報告
(11) 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2. 風險管理委員會
本國銀行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大部分設置在總經理轄下的功能性
委員會。惟若對照於國際性銀行,董事會轄下也會設置風險管理
委員會,該委員會的委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職
責,並對董事會負責,所提議案交由董事會決議,每季至少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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