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6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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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積極監督與股權偏離

                             Agrawal 曾在 1990 年提出「積極監督假說」(Active Monitoring
                             Hypothesis),認為股權越集中於大股東或機構投資者,越有誘因

                             主動監督管理者的經營決策,以提高公司價值。然而,Hansen-
                             Hill (1991)  與 Hill-Snell (1998)  發現,機構投資者的持股比率雖與

                             企業風險承擔程度呈現正向關係。惟當機構投資者覺察到被投資
                             公司的經營風險 (Business Risk)  已提高時,其會減少持有該公司

                             的股票。Ross (1998)  指出,業務不甚透明的機構,「資訊不對
                             稱」(Information Asymmetric)  導致外部股東無法得知管理者的決
                             策與重要資訊,因而無法充分發揮監督功能,顯示「積極監督假

                             說」不適用於此類公司。La Porta (1999)和 Claessens (1999)  發
                             現,上市公司的主要股東 (兼任董事長、總經理等高階管理者)  常

                             透過集團企業的「交叉持股」與「互為董事」,同時控制數家上
                             市公司,導致這些公司的控制股東出現「控制權」與「現金流量

                             請求權」嚴重偏離「一股一權」的不合理情況。也就是說,控制
                             股東的「控制權」遠大於「現金流量求償權」時,可能透過利益

                             輸送、掏空公司資產,剝奪小股東的利益,並衍生「道德危機」
                             與「逆選擇」的代理成本,居高不下。


                        二、董事會與公司治理的學說與驗證


                            一般認為,董事會具有任用、解僱與給付薪資報酬給予高階管理
                        者,以及監督重大決策的能力。所以董事長等首長常藉由董事會的議

                        案討論,督導中高階主管的經營方針與策略規劃,並保障所有股東之
                        合法權益。早在 1980 年,Fama 即發現董事會的設立,可幫助股東監

                        督經理人,並紓緩代理衝突。Fama-Jensen (1983)  將「董監事」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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