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1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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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授信管理的政策與法規
授信管理的政策與法規包羅萬象,不是「入門用書」能夠完整表達 。 又因新版的資本適足
協定(即Basel II及Ill)實施之後,信用風險的相關法規,儘量採用傳統與現代(即信用風險的標
準法與內部評等法)兩種方法併行,來設置各類授信對象或交易對手的 「 風險限額」 , 所以本
篇期望在兼顧傳統與現實的法規環境下,描述主要的授信政策 。 第8章為 「 銀行與借款客戶的
治理機制和社會責任」, 「 授信管理」專書為何討論 「 治理機制」?簡單的理山是 , 銀行的風
險權限與職權劃分架構,常將「董事會」當作授信案件最高的核決單位。借款企業除了中小額
借款屬於財務經理、總經理或董事長的權限外 , 大部分的銀行借款和票債券發行,均由「董事
會」核決。至於納入企業肚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 簡稱CSR)於此章節,是因
配合金管會在2014年9月的函示要求 , 金融服務業須定期編製CSR報告 , 而做簡要的描述。
風險管理問題除 「 董事會」擁有的 「 風險配置」權力 , 另一重點是「風險限額」的設置。
哪些對象需要設置風險限額呢?其一是法人與自然人構成的借款客戶 , 此類授信對象的風險限
額 , 係由主管機關主導立法和行政命令來規範,詳細內容請參閱第9章的 「 授信對象的風險限
額與關係人交易」 。 風險限額的第二類對象 , 係指借款客戶衍生的授信特徵與產業別的集中性
風險,乃為第10章的主要內容。風險限額的第三類對象專指國外或境外的借款客戶,第H章
的「圈家風險與國家主權評等」試圖透過「國家主權評等」 , 探討其在銀行業的應用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