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1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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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授信管理的政策與法規








                授信管理的政策與法規包羅萬象,不是「入門用書」能夠完整表達                        。  又因新版的資本適足
             協定(即Basel II及Ill)實施之後,信用風險的相關法規,儘量採用傳統與現代(即信用風險的標
             準法與內部評等法)兩種方法併行,來設置各類授信對象或交易對手的                         「  風險限額」  ,  所以本
             篇期望在兼顧傳統與現實的法規環境下,描述主要的授信政策                     。  第8章為   「 銀行與借款客戶的
             治理機制和社會責任」,         「  授信管理」專書為何討論        「  治理機制」?簡單的理山是        ,  銀行的風
             險權限與職權劃分架構,常將「董事會」當作授信案件最高的核決單位。借款企業除了中小額
             借款屬於財務經理、總經理或董事長的權限外                ,  大部分的銀行借款和票債券發行,均由「董事
             會」核決。至於納入企業肚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  簡稱CSR)於此章節,是因
             配合金管會在2014年9月的函示要求            ,  金融服務業須定期編製CSR報告        ,  而做簡要的描述。
                風險管理問題除       「  董事會」擁有的    「  風險配置」權力    ,  另一重點是「風險限額」的設置。
             哪些對象需要設置風險限額呢?其一是法人與自然人構成的借款客戶                        ,  此類授信對象的風險限
             額  ,  係由主管機關主導立法和行政命令來規範,詳細內容請參閱第9章的                      「 授信對象的風險限
             額與關係人交易」       。  風險限額的第二類對象      ,  係指借款客戶衍生的授信特徵與產業別的集中性
             風險,乃為第10章的主要內容。風險限額的第三類對象專指國外或境外的借款客戶,第H章
             的「圈家風險與國家主權評等」試圖透過「國家主權評等」                    ,  探討其在銀行業的應用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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