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8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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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
借款公司經營不善而無力償還債務時,雖經債權銀行內部評
估,仍不給予協商和解,該借款公司也未採取重整聲請或破產
清算尋求解決,即為此種「非協商」類型。
二、以「有否透過司法程序」區分問題放款的解決途徑
銀行可依「有否透過司法程序」,將問題放款的解決途徑分為
「非依司法程序」求償與透過「司法程序」求償兩種。茲分項析述圖
7-3 所示之主要保全程序如下:
(一)非依司法程序求償
1. 要求「主從」債務人還款
債務人避不見面或非常不合作時,金融機構可依「司法程序」求
償。惟若債務人有還款意願,目前暫缺還款能力,金融機構可能
同意債務人分期清償或延期清償。相關解決方案的主要法源為: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及民法第 755 條。
2. 行使抵銷權
債務人在金融機構另有存款或其他業務往來時,可依「民法」規
定行使「抵銷權」,抵銷其部分債務。該項抵銷權又可分為:法
定抵銷與約定抵銷兩種。民法第 334 條的「法定抵銷」係指,二
人互負債務,且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臨清償期限,則可各自以
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相抵銷,但依債務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
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400 條的「約定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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