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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7 章│問題放款的財務診斷與債權管理
結,他債權人不得再參與分配。
(4) 支付轉給命令
執行法院命第三債務人將執行標的債權 (即扣押債權),向執行
法院支付,再由執行法院轉給執行債權人之命令。此項命令效
果與收取命令較相近,均於執行債權人完成收取行為後,該執
行標的物之執行程序方屬終結。且此命令,通常適用於有他債
權人參與分配 (或併案執行) 時,以便透過法院實施分配。
圖 7-3 債權銀行對問題放款的保全程序
一、解釋名詞
1. Loan Commitment 與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2. Net Interest Margin 與 All-In Loan 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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