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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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假扣押」,對於未設定擔保的債務人財產,金融機構須以借
                             據或本票等文件,依法取得執行名義,才能向法院申請拍賣債務

                             人的財產,此時所得的款項須與其他債權人均分,並沒有優先受
                             償的權利。

                          2.  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依照「強制執行法」的規定,擔保品不同,執行程序即不相同;
                             也就是說,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以及對第三債務人的執行
                             是不同的。強制執行法的第 75 條至 113 條,主要說明「不動產」

                             的執行程序。第 45 條至 74 條為「動產」的執行程序,動產中的
                             有價證券係由第 59-1 條及 60-1 條規範。該法旨在針對第三債務

                             人,規範其執行程序。而執行法院對於第三人金錢債權之執行,
                             則核發 4 種執行命令:

                            (1) 扣押命令

                                執行法院以命令禁止債務人就執行標的債權為收取或為其他處
                                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之命令稱之。
                            (2) 收取命令

                                執行法院以命令授與執行債權人收取,以向第三人收取被扣押

                                之債權。但此時的執行標的債權之債權人仍係執行債務人,執
                                行債權人僅取得向第三人請求給付之收取權而已。

                            (3) 移轉命令

                                執行法院以命令將扣押之金錢債權,在執行債權金額範圍內移
                                轉於債權人以代替金錢支付。移轉命令送達與第三債務人時生
                                效 (強制執行法第 118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此時執行標的債權

                                之債權人即由執行債務人移轉與執行債權人,執行程序亦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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