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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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7 章│問題放款的財務診斷與債權管理




                                2. 非協商和解

                                  債權銀行的「非協商和解」強調,藉由「法律途徑」取得擔保品
                                  或借方同意清算的擔保品,以作為「償還剩餘欠款,結束借貸關

                                  係」的依據。茲分為重整、拍賣與破產清算,以及其他三種加以
                                  說明:

                                  (1) 重整

                                     「重整」須向法院聲請,核准之後才可按照法定程序處理。根
                                     據公司法第 282 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
                                     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

                                     由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a)  繼
                                     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b) 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
                                     人。(c)  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

                                     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重整過程不論債權銀
                                     行是承作擔保放款或無擔保放款,相關債權均暫時無法收回。

                                     股東亦不得在重整期間行使股東權利,直到相關法定程序執行
                                     完畢。

                                  (2) 拍賣與破產清算
                                     拍賣與破產清算須經法院裁定,正式宣告破產。實務上,資產

                                     管理公司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簡稱 AMC)  可以加速
                                     處理金融機構的不良債權。但金融機構欲將擔保品「讓售」資

                                     產管理公司,須先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人同意,以擔保物抵償
                                     其債務。另根據破產法第 57 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可

                                     向法院聲請「破產」。至於破產宣告之效力,則分成對破產人
                                     的人身及財產兩方面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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