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5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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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7 章│問題放款的財務診斷與債權管理
暴」。銀行公會接受主管機關委託,邀請所有債權銀行討論「協
商機制」。其中之一的解決方案是:由「最大」債權銀行出面協
商,並同意以「減少償還本金或降低借款利率」,處理持卡人利
用信用卡或現金卡「預借現金」(Cash Advance) 而積欠的龐大債
務。如前所述,卡債風波的處理初期均由債務人的「最大」債權
銀行代表出面,以達到快速處理持卡人同時積欠數家銀行債務的
煩惱。但此種處理方式算是特殊情況,一般和解案件只要有數位
債權人 (例如,聯貸違約),協議時便須「全體債權人」同意才算
生效。因此,為減少訴訟件數,法院期待借貸雙方儘量透過地方
調解委員會、警察局或爭議處理機構 (例如,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參與調解。一旦和解成立,且經「法院認證」,雙方即有履行和
解條件的義務,不得反悔。目前的授信實務常出現下列協商內
容:展延本息、調降利率、提高融資額度、以股還債等。值得一
提的是,2005 年下半年爆發的「卡奴事件」,除透過「最大」債
權銀行出面協商外,金管會還於 2008 年 4 月完成「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的立法,期盼藉著「更生」與「清算」措施,鼓勵債務
人提早還款和減免債務,以重建其信用體質。
(1) 「展延本息或調降利率」的協商內容
民法第 755 條強調,企業發生財務困難,最先想到的解決之
道,便是「債務展期」,顯示「展延」還本付息的挽救措施,
可減緩債務人的財務壓力,既方便又簡捷。此展延措施雖在短
期造成債權人蒙受一些損失,但極有可能帶給債權人長遠效
益。對於「固定期限」的債務,債權人若允許「主債務人」延
期清償,則除非保證人也同意該項延期,否則其在展延之後,
不負保證責任,所以債權人同意展延時務必審慎評估。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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