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1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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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7 章│問題放款的財務診斷與債權管理




                             三、問題放款


                                1. 異常警訊與違約的關係

                                  延續前面的推論,借款企業出現財務警訊,意味財務存在「異
                                  常」特徵,此種異常特徵可能導致銀行拒絕承作申貸案件,也可

                                  能被債權銀行的授信管理部門,拿來當作授信限額或風險限額是
                                  否過高的檢討時機。「淨值為負」的異常特徵,依前述定義,只
                                  能將借款企業視為「經濟違約」。惟若借款企業在借貸期間「違

                                  反」承諾事項,則異常情況便演變到「技術性違約」的層面,須
                                  雙方進一步協商處理。不過,此時的債務處理,主導權絕大部分

                                  落在債權銀行的董事會、而非「債務人」。根據過去的處理實
                                  務,若遇到的是「輕度」違反承諾,債權銀行通常息事寧人,傾

                                  向「同意今年或這次的承諾豁免」;惟當出現「嚴重」違反承
                                  諾,債權銀行的監理態度可能提高至:重新議約授信條件,甚至

                                  解除授信契約。因此,「技術性違約」嚴重的借款企業,可能出
                                  現「付款義務」逾期、催收及呆帳的違約狀態。為降低信用風
                                  險,銀行能否將此狀態的借款企業視為「問題放款」客戶,值得

                                  更深地探討。

                                2. 「問題放款」的界定,各方標準不一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規定,變更交易

                                  的方法有:全額交割、停止買賣,以及終止上市三種,所以學理
                                  上將變更交易方法的公司,視為「財務困難」的公司,提醒授審
                                  主管重新檢討彼此的往來關係。有些銀行根據「公司法」第 211

                                  條和 282 條,將破產宣告與聲請重整的借款企業,視為「問題放
                                  款」公司,通知主辦分行凍結該企業的授信額度,必要時還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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