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P. 219
第 07 章│問題放款的財務診斷與債權管理
款應於清償期屆滿 6 個月內轉入「催收款」科目。但經協議分期
償還放款並依約履行者,不在此限。所以「催收款」可簡單地視
為,逾放客戶的清償期屆滿六個月以上,仍不願依約繳款者。
「呆帳」則指,清償期屆滿達兩年以上,或董事會依相關法規議
決,該筆借款無法收回者。
2. 交易對手未遵守契約規定的違約
此類違約隨著借款客戶違反「正向和負向」契約保障條款或財務
承諾而產生,屬於技術性違約 (Technical Default) 的性質。例
如,借款公司的利息保障倍數低於授信契約設定的門檻值「3」。
該類違約可能導致信評機構調降借款客戶之信用等級,但常理上
不致重傷借款企業的經營管理。財務承諾事項的調整,不論違反
程度輕或重,均屬於「董事會」權限,須列入該會議的討論案議
決。因此,債權銀行的董事會若認為,違反情節屬於「輕度」,
決議內容可能為:責成「授信管理處」,「豁免」借款企業此次
違反的財務承諾。惟若「董事會」認定,該違反情節「事態嚴
重」,並做成如次決議:指派「授信管理處」,依照雙方原先的
授信契約,提高放款利率一碼 (假設值)、降低信用額度若干億
元,或要求借款企業須在半年之內,恢復至契約規定的門檻水
準,否則須「還清」所有借款。借款企業接獲債權銀行通知時,
仍然無力償還,便面臨「實質違約」的窘境。而若此次違反的財
務承諾,屬於「聯貸」契約的條款,則只要違約事件發生,按規
定須徵求所有銀行的董事會均「同意」豁免,且不論是主辦行或
協辦行,均有權出席相關議案的「債權銀行會議」,表決是否
「通過」豁免,或提出新的授信條件要求借款企業配合。
-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