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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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而言,信用風險的產生,主要係因借款客戶或交易對手的經
                        營體質出現惡化,或發生其他不利因素 (如企業與往來對象發生糾

                        紛),導致客戶不依契約內容履行付款義務,而使銀行產生違約損失的
                        風險。信用風險可依借款對象及交易行為,區分為借貸風險(Lending
                        Risk)  或發 行者 風險  (Issuer  Risk)  和交 易對 手風 險  (Counterparty

                        Risk);前者又可依據借款者的債信狀況及業務的風險敏感度,細分為
                        直接放款 風險  (Direct Lending  Risk)  與「或有風險 」 (Contingent

                        Lending Risk)  兩種;後者則依事件發生時間,再分為交割日風險
                        (Settlement Risk)  與交割日之前的風險 (Pre-Settlement Risk)。玆分項析

                        述其業務性質如下 (請參閱圖 7-1 所示):
                          1.  直接放款風險-係指借款人或債券發行公司於到期時,無法兌現

                             債務承諾的風險,該風險主要是指銀行的表內放款業務,如短期
                             週轉金貸款及購料貸款;不適用於歸類在表外業務的擔保信用狀

                             及放款承諾。「直接放款風險」的業務項目,通常使用借款客戶
                             的「未還清餘額」衡量「暴露風險」。
                          2.  或有風險-係指借款人的債務承諾,於債務到期時可能無法履

                             約,該類或有風險主要是因承作表外性質的「非衍生性業務」所
                             引起。例如,開辦短期與中長期別的保證、承兌、背書及不可撤

                             銷的擔保信用狀,附買回交易或附追索權之資產出售,簽發跟單
                             信用狀、短期票券發行的融資與循環式包銷融通 (Revolving
                             Underwriting Facility)。實務上,此類交易是以「交易金額或名目

                             本金」乘以「信用轉換係數」計算而得的「信用相當額」,衡量
                             「暴露風險」。

                          3.  交割日風險-係指交易對手未能依照契約規定,在交割時間履行
                             義務,導致銀行發生與名目本金相同金額的損失。當金融市場的

                             基礎設施還很落後時,遇到交易雙方的交割地點相距甚遠,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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