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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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7 章│問題放款的財務診斷與債權管理




                             必」一味地追求最低風險。因此,本小節看待借款企業出現數項負面
                             特徵,不會刻意強調「絕對」無法容忍申貸客戶的負面特徵,或只要

                             負面特徵超過幾項,立即駁回申貸或拒絕往來。取而代之的想法是,
                             籲請各層級授審主管發揮「穿透力」與遠見,有智慧地拿捏所有因素

                             的輕重緩急,作出睿智的授信決策。
                                  由於治理機制與所有權結構的差異,銀行對待風險問題的態度難
                             免有所差別,以致彼此釐定的「異常」或「負面」特徵,門檻標準可

                             能不同。「風險趨避」型 (Risk Averter)  的銀行比較保守,建立的異常
                             門檻堪稱嚴格,一般客戶只要稍加疏忽便會碰觸底線,而被拒絕申

                             貸。「風險愛好」型 (Risk Lover)  的銀行勇於衝撞,建立的異常門檻
                             非得信用品質極差才無法過關。否則,任何客戶來者不拒,算是把關

                             寬鬆的類型。當然,授信實務上看待「異常」特徵,也不是洪水猛
                             獸,非得使不良客戶「一刀斃命」。

                                  「財務警訊」除當作申貸過程的審查文件,另一用途是作為新的
                             一年要否調降「風險限額」(Risk Limit)  的重要根據。謹根據某家本國
                             銀行設置的 8 項財務警訊指標,說明該銀行如何利用這些指標,評估

                             其往來的集團企業,未來新的一年是否調整「風險限額」。具體地
                             說,該銀行先依信用品質良窳,將所有往來的集團企業分成 6 至 7 種

                             信用等級。然後,以個別等級的集團企業為對象,逐家審查其下列 8
                             項警訊指標。集團企業若符合其中數項警訊門檻,負責是項工作的權
                             責單位-「授信管理處」便須定期彙總所有類似對象,向銀行的「董

                             事會」提報,討論是否在新的一年調低其風險限額,且比去年減少多
                             少幅度;意味警訊項目越多符合的集團,新的一年被調低風險限額的

                             幅度越大。至於這些警訊指標是否客觀,則如前所述,確實很難適用
                             於所有集團企業,但抱著「有指標總比沒有指標好,同時使用多種指

                             標作為研判依據,或可避免倚賴單一指標出現的過度主觀與扭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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