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0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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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經濟違約

                             學理上,只要借款客戶的總資產低於總負債,即構成「經濟違

                             約」。企業一旦面臨經濟違約,無法正常「還本付息」的現象即
                             逐漸發生,久而久之便出現逾期、催收及呆帳,甚至宣告「破
                             產」,所以債權銀行不容忽視借款企業的「經濟違約」;因為發

                             生違約,可能導致債權銀行承擔鉅額的信用損失。從價值評估角
                             度,這裡的「總資產」是指,總資產的市場價值或真正價值

                             (Intrinsic Value)、不是「帳面價值」。資產與負債的市場價值出現
                             改變,是由於影響因素變動所致。該影響因素在市場環境劇烈變
                             動時,對資產價值的衝擊程度超過負債時,將使借款客戶的「負

                             債價值」高於「資產價值」,便形成「經濟違約」的樣貌。但此

                             經濟違約會否惡化為「技術性違約」與「未能履行付款義務的違
                             約」,則須債權銀行密切觀察與防範。







                             整體而言,違約風險的涵蓋範圍,直接影響違約事件存在與否的
                             認定。各種形式的違約事件不必然引起信用損失,卻可能提高借
                             款公司的破產機會,債權銀行仍應審慎面對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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