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2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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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管理部門」展開催討行動,以保全銀行債權。同理,依照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規定,將「尚未履行付款義務」的借款企業,全部視為「問題放
                             款」客戶。

                             除了上述法規,學術界的實證研究,也對「問題放款」客戶做定
                             義,但或許擔心驗證樣本的家數不足,每篇文章在擷取樣本時,
                             常使用寬嚴不一的標準。例如,將評等下降數級以上或某等級以

                             下的企業、發生鉅額透支 (例如,透支一千萬元以上)、主力產品
                             營收下降多少億元以上、無力支付本金及債息,導致公司債違

                             約、淨值或現金流量及保留盈餘等連續多少年出現負值者,皆視
                             為「問題放款」公司。









                            銀行的授信業務可簡單分成:消費金融業務與企業金融業務兩種

                        類別。消費金融業務的服務對象主要是自然人,此類業務的問題放款
                        客戶欲尋求債務協商,適用 2007 年 7 月 11 日公布、2008 年 4 月開始

                        推動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回顧 2005 年 10 月至 2006 年 12
                        月,由於發卡銀行與持卡人缺乏風險意識與管理機制,導致台灣社會
                        在此段期間爆發了「卡奴」事件。「銀行公會」曾在「消費金融債務

                        協商說明」時公開宣稱,8 家本國銀行被公認在卡債風暴損失慘重,使
                        得台灣的經濟金融在兩次「金融改革」的後期,又付出慘痛的教訓。

                        但基於節省篇幅,本章主要以企業金融業務的問題放款當作描述重
                        點,不討論消金客戶出現違約衍生的催討行動。而衍生的債務協商機

                        制也只就「問題放款企業」做探討,並分別從「協商與否」和「有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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