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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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有智慧地拿捏「展延」問題相當重要。現實一點的債權銀
                                行,當發現借款企業成為「問題客戶」時,可能採取「縮小融

                                資額度、提高借款利率」加以因應。但此處理態度儼然是「雨
                                天收傘」的「自益」措施,可能導致兩敗俱傷,使得放款債權

                                更難確保,所以有遠見的經理人不妨跳脫過去的保守心態,嘗
                                試給予「展延本息或調降借款利率」,以減輕借款客戶迫在眉
                                睫的財務負擔,或許長期上能夠創造雙贏。

                            (2)  「提高融資額度或以股還債」的協商內容

                                提高「融資額度」對經營績效短暫不佳、營運資金不足的借款
                                企業特別有效,但此協商和解對公司治理不夠健全、競爭能力

                                不佳的借款企業,反而是拖延債務、擴大損失。債權銀行若在
                                人情壓力下做出此種決定,將徒增更高的信用風險,似宜審慎

                                評估其正當性。「以股還債」是將借款企業的債務,折算成該
                                企業的股票 (權)「償還」銀行。因此,銀行原來是企業的債權
                                人,一夕之間成為「股東」。原來擁有的優先「請求權」,和

                                解之後退居第二。我們相信此種作法能減輕借款企業還本付息
                                的壓力,但面對岌岌可危的借款企業,「以股還債」所持有的

                                股票可能淪為壁紙、毫無價值,因而使銀行的「回收風險」提
                                高,故提出此種解決途徑前宜審慎思量。往「好的」一面思

                                考,借款企業隨著舉債而按照授信契約「還本付息」,對債權
                                銀行而言,此款項流入算是「固定收益」,但「以股還債」使

                                銀行成為「股票」的投資人時,股票報酬包括股利收入與資本
                                利得,性質上屬於「非固定」收益,若該借款企業未來的營運
                                績效「反敗為勝」、起死回生,則「以股還債」不失為理想的

                                協商和解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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