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P. 223
第 07 章│問題放款的財務診斷與債權管理
透過司法程序」,描述問題放款的解決途徑。
一、從「協商與否」區分問題放款的解決途徑
借貸往來既被認定為「問題放款」,銀行的授信管理部門如何搭
配債權管理部門,尋求解決途徑以確保債權,將是授信業務「後台」
管理的重點任務之一。根據財務原理瞭解,公司一旦發生「尚未履行
付款義務」的違約 (如退票、逾期、催收及呆帳情況),高階主管正常
的面對態度應是:「調整企業體質」與宣布「破產清算」兩種。主動
調整企業體質堪稱比較溫和的處理態度,調整過程隨著有否與債權人
正式協商,而分為按照法院程序的重整 (Reorganization) 及非正式協商
的展期 (Extension) 與和解 (Composition)。倘若借款企業的董事會認
為,公司業務與產品缺乏競爭力,未來前景恐不樂觀,便可能循著法
定程序召開「臨時」股東會,討論「破產清算」的議題。此會議若決
議「通過」破產清算,我們即可依照清算對象是否被接管或入主
(Takeover),而將解決途徑再分為宣告破產 (Bankruptcy) 及拍賣 (又稱
讓售) (Assignment) 兩項。
從授信 實 務觀察 , 借款企 業 若為銀 行 的「不 良 客戶」 (Non-
Performing Loans),解決途徑便依下列四種法律程序進行,並由「債權
管理部門」負責處理:
1. 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
法」及「民法」等相關條文而進行的催收程序,該催收還可細分
為常態方式,和透過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而啓動的催收。
2. 依「公司法」第 282、287、303、305 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債務人
公司的重整。
3. 依「破產法」規定,宣告債務人公司破產,但實務上利用「破產
-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