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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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7 章│問題放款的財務診斷與債權管理




                             透過司法程序」,描述問題放款的解決途徑。


                             一、從「協商與否」區分問題放款的解決途徑


                                  借貸往來既被認定為「問題放款」,銀行的授信管理部門如何搭
                             配債權管理部門,尋求解決途徑以確保債權,將是授信業務「後台」

                             管理的重點任務之一。根據財務原理瞭解,公司一旦發生「尚未履行
                             付款義務」的違約 (如退票、逾期、催收及呆帳情況),高階主管正常

                             的面對態度應是:「調整企業體質」與宣布「破產清算」兩種。主動
                             調整企業體質堪稱比較溫和的處理態度,調整過程隨著有否與債權人
                             正式協商,而分為按照法院程序的重整 (Reorganization)  及非正式協商

                             的展期 (Extension)  與和解 (Composition)。倘若借款企業的董事會認
                             為,公司業務與產品缺乏競爭力,未來前景恐不樂觀,便可能循著法

                             定程序召開「臨時」股東會,討論「破產清算」的議題。此會議若決
                             議「通過」破產清算,我們即可依照清算對象是否被接管或入主

                             (Takeover),而將解決途徑再分為宣告破產 (Bankruptcy)  及拍賣 (又稱
                             讓售) (Assignment)  兩項。
                                  從授信 實 務觀察 , 借款企 業 若為銀 行 的「不 良 客戶」 (Non-

                             Performing Loans),解決途徑便依下列四種法律程序進行,並由「債權
                             管理部門」負責處理:

                                1. 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
                                  法」及「民法」等相關條文而進行的催收程序,該催收還可細分

                                  為常態方式,和透過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而啓動的催收。
                                2. 依「公司法」第 282、287、303、305 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債務人

                                  公司的重整。
                                3. 依「破產法」規定,宣告債務人公司破產,但實務上利用「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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